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应急救援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漳政综〔2010〕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应急救援工作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第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漳州市应急救援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应急资源,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8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应急救援行动,是指应急救援队伍为完成应急救援任务而实施的准备与处置过程。
第四条 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处置为主的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体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置应急救援专项工作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保障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器材装备配备、教育培训、训练演练、培训基地建设以及应急救援处置等所需费用。
第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力量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完善应急救援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