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律、法规授权及规章决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工作,适用本规定。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主动公开的信息提供工作,参照本规定。
六、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废止。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的管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查阅中心),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置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场所。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查阅中心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和区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负责查阅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分别对应负责各区县档案馆、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工作。
三、查阅中心应当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网络查阅服务和纸质文本查阅服务。纸质文本查阅服务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和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查阅中心,提供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查阅服务;
(二)区县档案馆、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查阅中心,提供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查阅服务。
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天津市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及时向查阅中心提供纸质文本。
四、查阅中心应当规范运行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标志,公布查阅服务指南和服务规范;
(二)配备计算机查阅终端、复印机等必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工作人员,提供网络查阅、纸质文本查阅以及文本打印、复印等服务;
(三)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接收、登记、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主动热情帮助、指导查阅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为查阅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严格遵守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查阅服务登记、查阅需求统计分析、政府信息报送情况报告等工作;
(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五、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废止。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制度
为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及《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全员培训制度,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均列入培训范围。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工作。
三、公务员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培训,应以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活动相结合为主。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在职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