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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2011)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为了加强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评议的主体

  社会评议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评议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参加。

  二、社会评议的对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对象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及规章决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社会评议的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服务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违纪情况。

  四、社会评议的方式方法

  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社会评议的时间

  各区县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市人民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六、附则

  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七、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废止。

  天津市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

  为了做好向市和区县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提供政府信息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制定本规定。

  一、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向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提供市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及时向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向本区县档案馆、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分别向本级政府设置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提供1份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原件。

  行政机关对已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提供修改后的该政府信息或进行废止说明。

  三、行政机关应当自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提供。

  四、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工作情况纳入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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