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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2011)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七、附则

  法律、法规授权及规章决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程。

  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规程执行。

  八、施行日期

  本规程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废止。

  天津市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

  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报送备案的程序

  各行政机关应将各种信息项统一填入《行政机关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样表附后)。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将备案表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备案表报送区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三、报送备案的审核

  备案表在报送前,应当经本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并经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签发后报送。

  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对备案表进行审核,发现其中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公开。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报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报送备案的时间

  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报送备案工作。

  五、其他

  法律、法规授权及规章决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涉及不予公开的信息上报备案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六、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废止。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为了做好每年行政机关向全社会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公民监督,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公布时限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及本级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报告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年度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总数,信息公开内容的类型及数量;

  2.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提供服务的情况,接待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本级政府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3.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和采取的新做法、新措施。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年度内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件数;

  2.年度内不予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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