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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2011)


  (八)对于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机构能够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的,应由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审签。

  对于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机构不能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的,应经本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定是否公开。

  (九)行政机关的文件、资料在形成时,应同时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并按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作出密级标识;同时还应确定是否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作出相应标识。

  行政机关应对本行政机关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相关规定,对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解密,同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五、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中涉及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确定

  (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

  (二)行政复议机关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关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应该公开的理由;

  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不得公开的理由。

  六、附则

  (一)法律、法规授权及规章决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适用本制度。

  (二)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七、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废止。

  天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

  为了规范我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制定本规程。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行政机关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二)受理的原则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人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处理。

  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机关要求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即时登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否则,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受理的形式。

  1.书面申请的受理。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每日应当登录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后台,及时受理申请并进行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系统收到申请的时间为准。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在接收到以信函、电报、传真形式提交的申请后,应当即时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接收到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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