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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十三条 应急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执行公务时,有权调阅应急涉及单位有关资料、图纸;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客观公正的进行工作。
  (三)按时参加应急中心安排的相关工作及有关会议,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应急专家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应急专家组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研究制定专家组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方案;开展应急管理相关课题研究、学术交流和应急培训。
  第十四条 应急专家组成员因身体、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专家组工作的,由应急专家本人提出意见,由应急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应急专家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应急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派出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工作中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未经同意擅自以应急专家组名义进行个人活动的;
  (三)工作中有受贿或徇私舞弊等不廉洁行为的。
  第十六条 应急专家组活动经费由市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支。

第三章 应急专家组工作内容及程序

  第十七条 应急专家组按照市安全监管局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参与全市安全生产应急规划及有关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拟定;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对策。
  (二)参加市级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区、市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重点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可行性研究、评审;参与上述各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
  (三)参与较大、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科学的事故应急对策措施;对事故应急进行评估;应邀参与较大事故调查分析,写出技术分析报告。
  (四)分析确认重大危险源及其监控措施方案;参与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和合作。
  (五)完成市安全监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应急专家参与时,由应急中心根据所需专业提出应急专家名单,经市安全监管局领导审查同意后,通知应急专家所在单位及个人。应急专家接到通知后,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执行相关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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