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组建应急专家队伍,成立应急专家组,承办应急专家选聘、换届和表彰奖惩工作。更新和维护应急专家组信息,记录应急专家主要活动、完成任务情况和主要业绩等。
(二)指导应急专家组工作,定期召开应急专家组会议,通报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并部署安排应急专家组年度工作。
(三)组织、协调应急专家参与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向应急专家提供有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资料。将应急专家组工作经费列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为专家组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九条 应急专家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以“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开展工作;
(二)熟悉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了解本行业生产工艺流程、危险源情况,能够对危险源进行科学地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意见;
(三)具有扎实的相关专业基础知识和丰富的应急救援、事故处置工作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团结同志,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
(五)具有工程师或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应水平;身体健康,能保证参加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和活动。
第十条 应急专家组成员按下列程序选聘:
(一)应急中心向有关单位发出专家推荐通知,提出应急专家组成员条件和《安全生产应急专家推荐表》,各单位按条件要求提交推荐名单。
(二)被推荐的专家认真填写《安全生产应急专家推荐表》;并由所在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后上报市安全监管局。
(三)应急中心根据各单位推荐名单,提出应急专家组名单报经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办公会审查通过后,通知应急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应急专家组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二条 应急专家组下设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民用爆炸品、矿山、职业危害、机械电气、建筑工程、城镇燃气、防火防爆、特种设备、综合、交通等专业小组。
应急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各小组设负责人(召集人),负责组织协调专家组活动。
应急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各小组负责人由专家组会议民主选举或由市安全监管局指定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