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无分期续建工程的,经依法予以处罚,并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还需按原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建设项目总增建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占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超过1%的:
1、有续建工程的,且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总建筑面积有足额可抵减所超建建筑面积的,增建建筑面积经依法予以处罚后,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并在下一期核减超建的建筑面积;建设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该期建设项目按不符合规划条件处理。
2、无分期续建的,增建建筑面积经依法予以处罚,并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该宗土地原楼面地价的3倍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除第九条规定情形之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依法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对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不严重、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超容积率增建建筑面积经依法予以处罚,并按该宗土地原楼面地价的3倍收取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后,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上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增加建筑面积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合同因历史遗留问题无确定容积率或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以该建设项目核准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确认的容积率或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涉及本规定第九、十条规定的规划变更、修改等各种情形,应依法采取公示或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按本规定进行容积率规划管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权机关予以追究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未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进行设计,或者出具不真实容积率指标,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