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土地出让前,市政府已有专题会议纪要或其它同意容积率可综合平衡的意见。
(二)在经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已明确容积率可以综合平衡的。
(三)同一家业主不同的地块如因城市景观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确需进行综合平衡的,必须经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题研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题研究同意后,依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审批手续。如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建设单位应按相关程序办理补缴土地出让金手续。
第六章 容积率的管理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在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核算容积率指标,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必须确保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的要求。
第七章 容积率的竣工核实
第九条 建设项目因施工误差造成建筑面积超过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面积,属建筑平面布局、高度、层数符合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许可要求,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不严重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建设项目总增建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占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0.5%以内(含0.5%)、并且在300平方米以内(含300平方米)的:
1、有续建工程的,需在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并在下一期核减超建的建筑面积。
2、无分期续建工程的,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二)建设项目总增建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占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在0.5%(不含0.5%)到1%(含1%)之间,或大于300平方米的(两项控制指标只要一项达到规定值,即适用本款规定处理):
1、有续建工程的,且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总建筑面积有足额可抵减所超建建筑面积的,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并在下一期核减超建的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