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该项目容积率指标超过2.0,超过2.0容积率部分所增加的建筑面积,应以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日为土地评估基准日,参照周边地块的楼面地价及当时的楼面地价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四章 容积率的变更
第五条 容积率指标一经核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出让后,除以下两种情形外,一律不得变更容积率:
(一)因区域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或文物保护需要,造成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二)因国家政策因素导致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客观上无法实施的。
上述两种情形、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并提出意见,共同报市政府原则同意后,商建设单位修改宗地的容积率。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规划部门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调整后,根据调整后的规划出具规划条件。确定规划条件依法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举行听证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建设单位按新的规划条件进行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的设计修改或调整工作,并将修改或调整后的图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条件审查意见单》;
4、建设单位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条件审查意见单》,按新的土地使用条件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数额等手续,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
5、建设单位凭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整容积率补缴出让金和有关规费凭证》,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不同意变更规划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与其协商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按规定予以原土地使用者相应的补偿。
第五章 容积率指标的综合平衡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同地块之间容积率等规划指标,除以下三种情形外,一律不能进行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综合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