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中设计的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均按阳台规定计算面积。阳台和入户花园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应大于套型建筑面积的15%。
(四)半地下室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不足1.0米的,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计算。
(五)当普通商业网点及住宅建筑层高大于或等于4.4米,且小于6.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建筑层高大于或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屋顶,独立式住宅建筑和大型商场,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不按本条款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六)建筑单体含有凸窗设计的,凸窗在结构上应突出外墙面设置,建筑凸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凸窗挑出建筑外墙部分的高度不得大于2.2米,且窗台底面距本层楼板的高度不得小于0.45米。
2、凸窗挑出建筑外墙部分的窗台板进深宽度不得大于0.6米;凸窗挑出建筑外墙部分的面宽长度不得大于设置凸窗的开间的面宽的一半。
3、上下两层凸窗之间的楼层板不得超出建筑主体外墙。
当凸窗设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七)本计算规则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编制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第三章 容积率指标的确定
第三条 容积率指标的确定必须依据经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漳州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纪要、意见等。
第四条 对于历史遗留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如已办理过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手续,但容积率等规划指标未明确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先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参照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并参照周边经土地招拍挂取得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容积率以及综合考虑片区的环境容量,提出合理的容积率指标;
(一)如该项目容积率小于或等于2.0,业主单位不须补缴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