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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红十字会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二、进一步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切实把依法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使红十字事业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每年定期听取红十字会工作情况汇报,积极帮助红十字会解决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出台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保障红十字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在人道领域政府助手的积极作用。
  在机构和队伍建设上。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的要求,在2011年年底前全部理顺县(市、区)红十字会管理体制,真正做到由卫生部门代管改由党政领导联系,有专职领导和工作人员,有独立的账户和办公经费,有固定办公场所,有车辆配备等基本设施条件,能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各级红十字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积极推荐热爱红十字工作、综合素质好、年富力强并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调到红十字会工作岗位上来,并把红十字会干部培养、轮岗、交流、调整等纳入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各县(市、区)要严格依法依章及时召开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健全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制度,充分发挥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基层组织的作用,按照“大中学校广覆盖、街道社区促提升、乡村组织多培育、企事业单位求突破、医疗机构重作用”的原则,积极在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中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发展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努力把红十字会建设成为充满生机与活力、密切联系群众、符合自身特点的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在经费保障和政策支持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红十字事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各地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设立红十字基金或者基金会,募集资金专项用于人道主义救助活动,当地政府给予必要的扶持。对红十字会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
  在氛围营造上。宣传部门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传播和公益宣传活动。各级红十字会要加强红十字新闻宣传志愿服务建设,借助社会资源拓展红十字宣传阵地;广泛开展红十字精神传播进学校、进机关、进军营、进社区、进企业活动,形成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红十字法律法规和公益活动的宣传报道,对人道主义救助活动的公益广告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无偿播放或登载。高等院校和有关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红十字理论研究,打造适合广泛传播的红十字核心价值和红十字文化,推进我市红十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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