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高素质的应急处置队伍,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高效。
6.2 财力和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资金,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争取把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6.3 通信保障
各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并利用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和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实现上下级政府之间、部门之间、与专业技术机构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
6.4 科技支撑
充分利用现有的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队伍以及农业科研院校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预测、预警、监测和应急工作管理模式等技术的科学研究,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建立应急技术支持体系。
建立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工作中的参谋、咨询和指导作用。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预案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7.2 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3 责任追究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是指在农业生产(种植、养殖、收获)过程中发生的或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过标准)造成的社会公众群体性中毒或感染等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