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2 事故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及非本省生产的农产品,“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生产地的省级有关部门;省内可疑农产品流到外省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流向地的省级有关部门。
4.6.3 Ⅰ~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各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重要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6.4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除国家或省政府有规定的外,由“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4.7 应急终止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如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等,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调查与评估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市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地方“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并抄送有关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