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向本部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至“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2.2 报告内容与时限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向上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1)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包括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 阶段报告
应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 总结报告
应包括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2.3 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 先期处置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基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上报同时,必须快速反应,组织本辖区和本单位的相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先行处置,开展事故调查处理,迅速控制事故隐患,降低事故危害。
4.4 分级响应
4.4.1 特别重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Ⅰ级和Ⅱ级)
特别重大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并按照《广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