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
3.2.1 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跨越省级行政区域,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3.2.2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以上市,以下同)行政区域,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造成伤害人数20人以上(含20人)的;
(3)出现死亡病例的;
(3)其他对公众健康或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省人民政府认定属于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2.3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5人以上(含5人)20人以内,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2.4 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5人以内,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4.1.1 确定事故级别
县级以上“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该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及评估,确定事故级别,并报告上一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事故级别的确定根据本预案3.2的规定执行。
4.1.2 分级启动预案
事故级别确定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建议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接受上一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2 信息报告
4.2.1 报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