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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修订)

  (1)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
  (2)贯彻落实“省应急指挥部”、“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4)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5)完成“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工作小组
  (1)事故调查处理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厅应急办协调厅种植业管理处、省畜牧兽医局、省植保总站、省农业环保与农村能源总站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某一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见;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
  (2)专家咨询组
  由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组织省内有关单位技术专家组成,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造成的危害及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后勤保障组
  由厅财务与审计处牵头,组织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应急办等部门负责筹措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设施、设备和物资的组织协调。
  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3 地方机构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监测和预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组织开展日常监测,重点监测农产品中甲胺磷等禁限用高毒农药和“瘦肉精”等易引发急性中毒的违禁药物。发现问题要逐级上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2 事故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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