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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对生育医疗保险产前检查项目进行调整的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对生育医疗保险产前检查项目进行调整的通知


各生育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优生优育的需要,经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研究决定,增加生育医疗保险产前检查项目,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原有的4次B超常规检查均改为可选择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同时增加胎盘成熟度检查;原有的1次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增加产前胎儿诊断项目、胎儿脐血监测和胎盘成熟度检测;

  二、第二次产前检查(16-18周)增加唐氏筛查项目(包括甲胎蛋白、雌三醇、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三、肾功能3项明确定为尿素氮、肌酐、尿酸;原有的肝功能5项调整为6项,增加胆汁酸测定。

  该通知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调整后的生育医疗保险产前检查项目一览表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调整后的生育医疗保险产前检查项目一览表

  第一次检查:(13周之前)建立《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尿HCG、妇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查、血红蛋白电泳试验(地贫筛查);
  第二次检查:(16-18周)产前检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3项(尿素氮、肌酐、尿酸)、肝功能6项(谷草转氨酶、谷丙转氨酶、总蛋白、白蛋白、总胆红素、胆汁酸)、乙肝两对半、丙肝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血糖、唐氏筛查项目(包括甲胎蛋白、雌三醇、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第三次检查:(20-24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包括胎儿产前诊断项目)、胎儿脐血监测和胎盘成熟度检测;
  第四次检查:(24-28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血糖筛查;
  第五次检查:(28-30周)产前检查、尿常规、ABO抗体检测;
  第六次检查:(30-32周)产前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测;
  第七次检查:(32-34周)产前检查、尿常规;
  第八次检查:(34-36周)产前检查、胎心监测、尿常规;
  第九次检查:(37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测、血常规、肾功能3项(尿素氮、肌酐、尿酸)、肝功能6项(谷草转氨酶、谷丙转氨酶、总蛋白、白蛋白、总胆红素、胆汁酸)、胎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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