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职工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一年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产后一年内及时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逾期未报的,女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
(一)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符合《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按以下产假享受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可延长135天至180天,由所在企业具体规定,其中难产的,产假最长180天。
女职工持有生育服务证,怀孕后流产的,根据有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25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42天。
分娩期间婴儿夭折的,产假为90天。
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以本人生育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但不得超过本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
(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实行总额包干。顺产的1300元;难产或生育多胞胎的2800元。
女职工生育是否属于难产,以生育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三)女职工流产的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实行总额包干。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500元;怀孕3个月以上流产的800元;分娩期间婴儿夭折的900元。
(四)男职工配偶(指企业职工)生育符合《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标准按女职工生育津贴的50%发给。
(五)用人单位申报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书(难产、流产需提供)、住院原始发票等相关材料,向所属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审核后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六)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基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