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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漳政综〔2010〕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漳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为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有效保障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设区市统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68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漳政〔1996〕综158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漳政办〔2006〕161号)精神,按照全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和统一信息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漳州市的中央企业参加省本级企业生育保险的除外)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全市统筹,缴纳生育保险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9%缴纳。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职工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漳州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职工年度内缴费基数超过漳州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计算征缴。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为准。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知为执行日,执行日之前各县(市、区)的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保持原来的不变。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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