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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等转发农业部等七部委《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林业局、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农业部等七部委《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的通知
(粤农[2010]522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财政局、水利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林业局、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

  现将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农经发[2010]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进一步明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农业标准化、生猪和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农村实用人才和阳光工程培训等各类农业财政专项和基本建设项目,优先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和农民的观念,主动组织和指导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相关支农建设项目。

  二、明确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的范围和方式。凡财政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在坚持现行资金来源渠道、申报渠道和管理方式不变的前提下,都可以优先委托或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部门要在粮食、油料、棉花、蔬菜、水果、马铃薯、生猪、奶业、水产等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发有地方特色的名特优农产品。发展改革部门要对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和实施。科技部门要将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科技推广项目纳入科技计划支持范围,重点培育一批科技示范合作社。经济和信息化、水利、林业、渔业等部门,对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过去已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并明确申报条件的,要继续给予支持;尚未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要尽快将其纳入申报范围并明确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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