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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漳政综〔201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 “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193号)精神,进一步明确目标,强化责任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充分认识减排形势的严峻性。“十一五”主要污染源总量减排目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硬指标,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紧迫任务,是各级政府向人民群众作出的庄严承诺,是我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实际行动。今年是完成减排约束性指标的决战年,为确保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国务院、省政府近期做出了一系列部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目前我市COD减排进度只完成“十一五”目标要求的59%,根据今年前6个月GDP增长、城镇化加快的趋势测算,减排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污染减排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紧紧围绕省政府下达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综合应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力推进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措施落实,确保全市COD(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2.69万吨以内,SO2排放总量控制在4.59万吨以内(其中火电行业不超过3.39万吨,非火电行业控制在1.2万吨以内)。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狠抓减排目标责任落实。强化政府的减排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项目推进和调度机制,协调、督促、推进减排工作。强化企业的污染治理责任,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目标责任,自觉进行污染减排。强化部门的齐抓共管责任,各级环保、经贸、建设、发改、财政、物价、电力、国土、统计等部门要认真执行《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减排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对企业的监管,对不按规定完成治理和减排任务的企业,要通报给金融机构列入企业征信系统,采取停贷、限贷等措施,督促企业履行污染治理法定责任。监察部门要加大问责力度,对未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要追究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市电业局、人民银行漳州中心支行。
  三、严格控制新增污染排放。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对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对违规在建的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新建项目的排污总量指标必须从辖区内削减量中调剂使用,改、扩建项目要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对不能通过“以新带老”、“以大带小”实现“增产减污”的改、扩建项目和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总量的新建项目不予立项或核准、审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漳州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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