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筑功能。核查建筑使用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七)核查其他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相关规划条件是否满足;
(八)临时建设情况。核查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第十二条 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和标准包括:
(一)核查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二)核查道路平面布置、中心线、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三)核查管线管径、埋设深度、管线中心线、转折点和检查井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四)核查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架空管线等)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五)核查桥梁、地道、架空线等净空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市政工程中的场、站、厂等建设工程的竣工测量报告、申请材料、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和标准按照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要求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要求整改之后,可再次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因施工误差造成建筑面积超过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面积,属建筑平面布局、高度、层数符合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许可要求,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不严重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整个建设项目总增建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占该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0.5%以内(含0.5%)、并且在300平方米以内(含300平方米)的,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有续建工程的,需在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在下一期核减以上超建的建筑面积,并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载明以上情形后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