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报材料包括: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或申请报告);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验线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查的《建设工程±0.00验线合格单》;
(三)竣工测量报告(附电子文件);
(四)其它需提交的涉及规划条件核实申请材料。
第八条 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
(二)道路(含桥梁、地道、隧道等)平面布置、坐标、标高(包括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
(三)管线(含架空线、涵、渠、沟等)性质、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管径、竖向转折点、控制点标高(交叉点标高)、管线综合道路横断面、检查井;
(四)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等)的位置、尺寸;
(五)桥梁、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
第九条 市政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报材料包括:
(一)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或申请报告);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放样、验线通知单(市政项目)》;
(三)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报告(附电子文件)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有关内容;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规划条件确认,提出规划条件核实或整改意见。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和标准包括:
(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二)空间布局。核查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三)建筑立面。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立面及色彩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相符;
(四)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五)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核查绿化工程(绿地率)、停车场(库)(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垃圾站、市政公用设施、地下工程管线、物业管理设施以及文物、古树名木保护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