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的通知
(漳政综〔2010〕70号)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三日
漳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漳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强化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漳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工程。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整治保护工程、城市雕塑、广告和夜景工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完成并具备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后,建设单位应向核准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条件核实)。
第四条 规划条件核实按建筑工程(指非市政工程类)、市政工程两类分别进行审查核对。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竣工测量,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形成的竣工测量报告、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和测绘成果电子文件。
第六条 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平面位置、尺寸、高程、建筑密度、绿化及停车、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布置图上标明);
(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
(三)公共服务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以及其它公共配套设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