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项治理范围:
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重点是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工业园、开发区、城乡结合部的在建工程。
2、专项治理内容:
一是工程建设各方安全责任主体,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是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到位情况;
三是深基坑、高支模、地下暗挖、高层外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状况;
四是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以及维护保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是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组织演练以及应急救援物资、器材配置情况;
六是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作业情况;
七是施工现场“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状况;
八是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防护用品使用状况。
3、专项治理措施
为确保专项治理取得成效,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查处力度,重点抽查包括:一是建设规模较大的地区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数量较多的工程项目;二是已发生事故地区;三是管理薄弱、被执行安全生产动态扣分较多的施工、监理企业及其承建的工程项目;四是市外进珠承接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的分支机构及其承建的工程项目。
(三)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
1、严肃事故调查处理,严格按照《
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与其它有关部门协同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执行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严肃追究和严格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厉打击无资质、超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揽工程、违法转包(分包)工程、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等违法行为。
3、切实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加大对建筑施工、监理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严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调查取证,并上报省住建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相关责任人上岗执业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