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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政综〔201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漳州市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要按照《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方案》明确的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抓紧研究相关政策措施,确保今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的完成。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漳州市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2010年6月18日)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闽政文〔2010〕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城乡居民,全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9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范围;规范开展药品集中采购,降低药品价格;全市所有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在60%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全面完成乡镇卫生院达标建设,卫生人才保障机制继续完善;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九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突破;医药卫生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使人民群众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切实得到实惠。
  二、工作任务
  (一)继续做好基本医疗保障扩面提标工作
  1. 城镇职工医保。全市城镇职工参保率达到95%。切实做好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参保工作。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报销比例稳定保持在75%。适当调整和增加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数量,扩大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对市本级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的特困职工因患大病、重病住院的实施医疗保险二次补偿试点。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
  2.城镇居民医保。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95%。全面落实大中小学生及城镇困难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120元,最高支付限额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报销比例稳定保持在50%,积极探索普通门诊统筹,统筹面力争达到30%以上。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新农合筹资水平从1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农民个人缴费提高到30元,对自愿参加新农合的二女户和独女户个人缴费30元由各级财政全额补助(省财政补助4元/人/年,市财政补助6元/人/年,县级财政另行补助20元/人/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封顶线从4万元提高到6万元。参合农民在县和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稳定保持在60%和40%以上。门诊特殊病种统筹补偿从10种扩大到15种以上,在龙海、长泰等2个县(市)开展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试点。将农业户籍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与新农合资金统筹管理使用,实行顺产的孕产妇住院分娩限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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