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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单位对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四、从设计源头抓质量,重视周边环境的保护。工程设计对质量具有源头性、基础性,决定性,建设单位一定要重视质量在设计源头的管理,在设计上重视结构安全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重视结构抗震和建筑节能措施的落实。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设施等资料,督促落实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措施。

  五、严格遵守基建程序,坚决执行国家、地方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一)建设单位在未履行完相关程序、取得施工许可证前,不得进行基础施工,不得开挖基坑。

  (二)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工程建设标准,落实建筑节能和结构抗震的各项措施。加强对建筑深基坑的质量安全管理和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在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降低设计标准。凡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特别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建筑节能的变更,必须通过原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

  (三)坚决落实省、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以及珠海市颁发的各项技术措施要求。坚决贯彻我市《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珠海市合格工程质量样板制做展示技术管理规定》、《关于实施珠海市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专项防治措施的通知》、《关于加强新建住宅水电安装工程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要尊重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作业的正当要求,采用容易控制质量的材料和施工工法,最大限度的保证工程质量。

  六、加强各阶段质量行为管理。建设单位要重点检查落实各参建单位的资质、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情况;要检查监理单位针对工程项目制定的监理大纲和监理规划、细则的落实情况,加大对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和考核;要加大对实物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测。

  (一)当勘察质量不符合要求或不满足设计和施工需要时,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重新勘察或补充勘察。

  (二)当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不符合要求、未贯彻省市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要求、或不能满足施工作业的正当要求时,应进行设计修改、变更。

  (三)当项目经理的能力、项目施工部人员数量和能力、施工设备仪器的数量和性能等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调整。特别应关注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协作情况,必要时应协调理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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