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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珠海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及评标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报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在取得新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材料备案通知书》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向后顺延15日。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人踏勘招标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的时限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包括物业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
  (三)物业管理方案,包括物业管理服务理念与目标、物业管理机构运作方法及管理制度目录、物业管理服务人员配备、物业管理服务分项标准与承诺;
  (四)对招标文件所列其他内容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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