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至5月25日)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0年5月2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9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两江两溪”重点流域干支流沿岸排污企业、各类工业园区内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于2010年6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6月至11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认真做好本辖区内专项行动工作各个阶段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2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0年12月3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责任。市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指导协调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完成到位。根据环保部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要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凡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
(二)落实“一岗双责”,密切部门配合。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职,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经贸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关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并加大闭库治理;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工作成效。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本地区今年重点查处事项,公开查处一批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对严重违法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予以挂牌督办。对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以来督办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由上一级政府挂牌督办。要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