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债券筹资工作
高新区、经济区要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组织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捆绑式集合发债。鼓励具备债券承销资格的金融机构组织我市成长性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偿债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形式筹集资金,形成多元化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各类担保机构联合提供担保服务,提高集合债券信用等级。
四、进一步发展壮大创业风险投资
设立市级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采取阶段参股或提供风险补助等形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如民营企业从煤矿退出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积极落实《
企业所得税法》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支持科技型企业从资本市场融资
筛选、培育和支持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主营业务突出、规范运作、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或在全国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代办转让挂牌。对拟上市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机构建设、科技项目立项、知识产权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减免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对拟上市企业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对进入上市辅导期和上市成功的科技型企业给予资金资助。
六、积极探索科技保险试点工作
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科技部《
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精神,鼓励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开发适合科技型企业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如研究开发保险、知识产权保险、首台首套保险、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保险等。鼓励科技型企业积极投保科技保险,其保险费支出可纳入企业技术研发费用,并对保险费给予部分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