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在用分子筛制氧设备专项检查的通知
(粤食药监械〔2010〕55号)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局),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现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在用分子筛制氧设备专项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0〕10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局通知辖区内使用分子筛设备作为集中供氧氧源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专项检查医疗机构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国食药监械〔2010〕109号文附件1)所确定的内容开展自查。自查结束后,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填写自查表并向市局上报该表及相关材料。市局在收到医疗机构的自查情况后,请于2010年5月15日前汇总上报省局。
二、市局应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按照专项检查工作的要求,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工作方案,指导辖区内使用分子筛设备作为集中供氧氧源的医疗机构做好自查工作,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成效。
三、市局要认真总结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情况与成效,全面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查处情况,提出进一步做好监管工作的具体意见,并将书面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表格(及电子版)于2010年6月15日前报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
四、专项检查实施阶段:2010年4月1日至5月15日为自查阶段;2010年5月18日至6月15日为抽查阶段。省局将根据医疗机构上报的自查情况,制定具体的专项检查抽查工作方案。
联系人:许俊锋 电话:020-37885415
电子邮箱:xujunfeng@gdda.gov.cn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在用分子筛制氧设备专项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0〕109号)(略)
lar_485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