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征地保障待遇的通知
(宁人社规〔2011〕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局: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八城区征地保障待遇通知如下:
一、调整办法:
(一)被征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1、保障金按原领取标准的10%增发(见角进元)。
2、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增发20元。
(二)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费。
困难补助费每人每月增发30元。
二、调整时间:
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二О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附表1: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调整表
年龄段
| 档次
| 缴费标准
(元)
| 原标准
(元/月)
| 现标准
(元/月)
|
第二、三年龄段
| 一
| 37600
| 400
| 440
|
二
| 40600
| 454
| 500
|
三
| 44600
| 506
| 557
|
四
| 48600
| 560
| 616
|
五
| 52600
| 613
| 675
|
第四年龄段
| 一
| 37600
| 400
| 440
|
二
| 42600
| 427
| 4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