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我市第二批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社会管理局:
为进一步发挥好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社会功能,加快落实扶持困难企业发展各项政策,根据《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18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时间为:2010年3月25日至2010年4月20日。各街道递交企业申请材料的时间为2010年4月25日前,各区递交企业申请材料的时间为2010年4月30日前。
二、按照属地化原则,由企业营业场所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受理困难企业认定申请。
三、困难企业认定条件中规定的“2008年7月1日以来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总人数的25%”,即:2008年7月1日之前在我市注册成立的企业,自2008年7月1日以来平均每个月裁减员工比例低于月平均在职人数的25%。
四、困难企业认定条件中规定的“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在80-100%之间”和“申请前3个月内没有出现连续亏损”不再作为困难企业认定的条件限制,增加“受金融危机影响,销售额同比大幅下降,但仍然维持生产经营”作为困难企业认定的条件。
五、困难企业认定条件中规定的“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由市各区劳动监察大队予以审核,并开具证明。
六、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18号)中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象为困难企业中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深圳户籍人员(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除外)。
七、各区、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应严格按照困难企业认定范围、认定条件和补贴申请范围等规定,对申请企业进行初步审核和筛选,严格把关,做到递交至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的申请企业基本条件符合、材料齐全。
八、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择期组织召开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具体时间和事项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1.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2.困难企业认定申请程序(略)
3.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受理点及电话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是否齐全 | 备注 |
1 | 《深圳市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 | | □是 □否 | |
2 | 工商营业执照(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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