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存在购买、储藏、使用非法火工品现象的;
(23)开拓、掘进、采煤工作面仍采用木支护、金属摩擦支护的;
(24)未安装煤炭销售票管理系统的(地面新开凿井口的矿井没有制定在一期工程结束后安装计划的);
(25)未制定建立兼职救护队伍计划的。
2.建设矿井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审批手续不全或逾期的;
(2)建设矿井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的;
(3)未制定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或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未经批准的;
(4)主要工程施工图纸未按规定进行会审的;
(5)未接受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
(6)未按有关规定健全煤矿建设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并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管理责任的;
(7)未制定年度建设工程施工计划、劳动组织、安全措施的;
(8)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没有达到相应资质、未在省煤炭行政部门备案、施工单位未派驻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未派驻驻矿监理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理工程师的;
(9)施工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未达100%的;
(10)未按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其他安全设施的。
3.生产矿井
(1)所持“六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有一证过期的;
(2)未制订复产验收整顿方案或复产验收整顿方案未经批准的;
(3)未实现正规壁式开采、生产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未实现“一井一面”生产或采掘计划未经批准的;
(4)井下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
(5)主要通风机不能正常运行、通风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6)采掘工作面支护不齐全,未按规定配置监控设备的;
(7)井下机电管理混乱、电气设备严重失爆的;
(8)安全避险“五大系统”未建设完善,未制定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划的;
(9)未安装产量监控系统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10)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
(11)未按规定领取并使用合法煤炭销售票的;
(12)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管理的;
(13)未达到省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
三、验收程序
(一)组织整顿。煤矿整顿前必须先由救护队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排放瓦斯、排水等,对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制定整顿方案和安全措施,报主体企业审核;主体企业审核同意后,上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现场核查批准整顿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县(市、区)长助理、分管县(市、区)长、县(市、区)长在《煤矿复工整顿审核表》上签字同意,上报市复工复产验收领导组办公室;市煤炭局分管局长、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由市煤炭局下发批准整顿文件后,方可按照批准的整顿实施方案组织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