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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22)存在购买、储藏、使用非法火工品现象的;
  (23)开拓、掘进、采煤工作面仍采用木支护、金属摩擦支护的;
  (24)未安装煤炭销售票管理系统的(地面新开凿井口的矿井没有制定在一期工程结束后安装计划的);
  (25)未制定建立兼职救护队伍计划的。
  2.建设矿井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审批手续不全或逾期的;
  (2)建设矿井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的;
  (3)未制定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或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未经批准的;
  (4)主要工程施工图纸未按规定进行会审的;
  (5)未接受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
  (6)未按有关规定健全煤矿建设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并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管理责任的;
  (7)未制定年度建设工程施工计划、劳动组织、安全措施的;
  (8)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没有达到相应资质、未在省煤炭行政部门备案、施工单位未派驻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未派驻驻矿监理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理工程师的;
  (9)施工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未达100%的;
  (10)未按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其他安全设施的。
  3.生产矿井
  (1)所持“六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有一证过期的;
  (2)未制订复产验收整顿方案或复产验收整顿方案未经批准的;
  (3)未实现正规壁式开采、生产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未实现“一井一面”生产或采掘计划未经批准的;
  (4)井下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
  (5)主要通风机不能正常运行、通风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6)采掘工作面支护不齐全,未按规定配置监控设备的;
  (7)井下机电管理混乱、电气设备严重失爆的;
  (8)安全避险“五大系统”未建设完善,未制定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划的;
  (9)未安装产量监控系统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10)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
  (11)未按规定领取并使用合法煤炭销售票的;
  (12)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管理的;
  (13)未达到省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
  三、验收程序
  (一)组织整顿。煤矿整顿前必须先由救护队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排放瓦斯、排水等,对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制定整顿方案和安全措施,报主体企业审核;主体企业审核同意后,上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现场核查批准整顿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县(市、区)长助理、分管县(市、区)长、县(市、区)长在《煤矿复工整顿审核表》上签字同意,上报市复工复产验收领导组办公室;市煤炭局分管局长、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由市煤炭局下发批准整顿文件后,方可按照批准的整顿实施方案组织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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