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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不得通过复工复产验收:
  1.生产、建设矿井
  (1)未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执行的;
  (2)未与太原市矿山救护大队签订煤矿救护协议的;
  (3)在省、市、县三级安全检查督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彻底整改的;
  (4)未经合法程序批准,擅自改变煤矿实际控制人或进行承包、转包的;
  (5)未按规定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6)未按省煤炭工业厅有关规定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并按时将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表)上报有关部门、查出的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7)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15种重大隐患之一的;
  (8)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要求设置齐全的;
  (9)未与当地政府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的;
  (10)未经批准私自组织生产、建设的;
  (11)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
  (12)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违规转包、层层承包、以包代管和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3)煤矿“六长”、一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按要求配备,未经培训合格并实现持证上岗,煤矿“六长”、技术员未在太原市煤炭局注册的;
  (14)煤矿从业人员未参加年度全员培训,其中煤矿瓦斯检查员未参加太原市煤炭局组织的强化培训并考试合格,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和驻矿安监员未参加县(市、区)组织的强化培训并考试合格的;
  (15)煤矿从业人员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用工登记备案率、参加社会保险率未达到“四个百分之百”的;
  (16)未制定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
  (17)矿井风量不能满足生产、建设需要,存在微风、无风作业的;
  (18)井下爆破材料库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标准设置及火工品储存量不符的;
  (19)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虽已建立抽放系统但未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要求,抽采失调、不能保证采掘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区域内进行采掘的;
  (20)矿井井田内及周边水害情况不清,或虽清楚但未制定和采取相应措施、未建立探放水机构及队伍、且探放水队与掘进队未实行分离管理的;
  (21)未按规定配足并使用瓦斯报警矿灯和专用自救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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