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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煤炭局关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
(市煤炭局)

  为切实搞好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煤矿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全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由市、县两级政府统一领导,市、县煤炭主管部门牵头,煤监、国土、安监、公安、工商、工会、供电等部门参与,按职责分工和“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应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报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太原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王宇魁(市长助理、市煤炭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席金生(市煤炭局副局长)
  副组长:张晓峰(市煤炭局副局长)
  王双斗(市煤炭局总工程师)
  成员:刘豹(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海森(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副局长)

  李军(市国土局副局长)

  阎援朝(市公安局局长助理)

  李国祥(市工商局党组书记)

  刘国生(市总工会副主席)

  刘书林(市经信委副主任)

  韩东来(市国资委副主任)

  邢兆群(市供电分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复工复产验收组。
  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办公室主任席金生,副主任马全林、刘建平。
  复工复产验收组组长席金生,副组长张晓峰、王双斗。
  二、验收条件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体企业,所属煤矿不得组织复工复产验收:
  1.主体企业未按照省政府办公厅〔2010〕5号文件和市有关规定配备人员、建立机构、落实责任的;
  2.涉及兼并重组整合关闭矿井未关闭移交的;
  3.主体企业未承诺在8月底前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平台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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