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
项目
| 考 核 内 容
| 检 查 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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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纯化水、注射用水的水质应定期按中国药典的规定进行全检,每次检查均应有详细记录。
| 1、查SOP或制度;
2、查报告单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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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每次配制后应清场,并填写清场记录。每次配制前应确认无上次遗留物;
| 1、查现场;
2、查清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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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不同制剂(包括同一制剂的不同规格)的配制操作不得在同一操作间同时进行。如确实无法避免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和混淆的措施;
| 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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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在配制过程中应防止称量、过筛、粉碎等可能造成粉末飞散而引起的交叉污染;
| 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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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在配制过程中使用的容器须有标明物料名称、批号、状态及数量等的标志。
| 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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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配制含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的制剂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 1、查SOP或制度;
2、查配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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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输液瓶、胶塞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不得重复使用。不得外购软包装输液袋用于大容量注射剂的灌装。
| 1、查现场;
2、查制度;
3、查包材使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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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每批制剂均应有一份能反映配制各个环节的完整记录。操作人员应及时填写记录,填写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复核人及清场人签字。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需要更改时,更改人应在更改处签字,并需使被更改部分可以辨认。
| 查批生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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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质
量
管
理
| *75、质量管理组织负责制剂配制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剂经检验合格后,由质量管理组织审查制剂配制全过程,决定是否发放使用。
| 1、查批生产记录;
2、查发放、使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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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药检室负责制剂配制全过程的检验。药检室应按制剂规模、品种设立化学、生物、仪器等检测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制剂规模小的可酌情合并,并应符合检验工作的需要。
| 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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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药检室负责制定制剂的中间品、成品检验操作规程,建立取样、留样制度。
| 1、查SOP和制度;
2、查留样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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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药检室应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对照品、滴定液、检定菌、培养基及试验动物等管理办法,并制定检验人员职责。
| 1、查现场;
2、查SOP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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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组织应定期组织自检。自检应按预定的程序,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以证实与本规范的一致性。
| 1、查SOP或制度;
2、查自检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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