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局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按照广东省2010年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的具体检查项目逐项评定,对检查验收合格的单位,在现场验收报告中提出具体的换证意见。对现场检查不符合标准和规定要求的单位,要对被检查单位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进行现场复查,复查判定符合换证验收标准的方可上报省局。
(三)省局受理
申请人将有市局初审意见的申请材料(包括现场验收报告)交到省局受理大厅办理受理。
申请人在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前,必须先登录省局“企业网上办事平台(http://219.135.157.143)”进行网上申报工作(网上申报操作指引.pdf),按要求填报申请事项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号到省局受理窗口办理后续手续。
(四)审核、审批
省局对医疗机构的申请材料和市局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查,于30日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换证的决定。
(五)发证
医疗机构在收到领证通知后,凭《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受理凭证到省局一楼受理大厅换取新证。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原证丢失的,须在当地主要报刊公开刊登丢失作废的声明,凭声明原件和经市局核实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丢失情况说明以及受理凭证到省局一楼受理大厅换取新证。
四、工作要求
(一)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局必须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换证工作,加强对换证工作的组织,对申请单位上报的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做好现场检查工作。
(二)各市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由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的换证工作组,负责本地区换证工作材料的审核、现场检查验收等工作。
(三)省局将对各市局上报的换证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对全省换证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并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对不符合换证标准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医疗机构,不予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出具“广东省不予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通知书”,同时注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四)医疗机构填报配制范围要严格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配制范围分类及填写规则进行填报,要按照全省换证工作部署,认真做好此次换证的准备工作,以此次换证工作为契机,做好制剂室的自查和整改。按时规范报送换证申报材料,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未在我省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正式书面换证申请和提供材料的将不予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因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申请换证、需延期的,应向市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许可证有效期满但未予换发新证期间,医疗机构不得继续配制制剂。未通过许可证换发的今后如需恢复配制,一律按新开办制剂室申请办理。
附:
广东省2010年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标准。
二、本标准设评定条款共十项89条。其中设否决条款10条(条款号前加“**”);重点条款16条(条款号前加“*”);一般条款63条。
三、结果评定:
项 目
| 结 果
|
否决条款
| 重点条款
| 一般条款
| 通过验收检查
|
0
| <3
| ≤12
|
0
| <3
| >12<20
| 限期整改
|
0
| <3
| ≥20
| 不通过验收检查
|
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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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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