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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的要求,现将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予以发布,自2011年4月1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Ο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工作实际,制定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
  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具体种类
  目前,代扣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为纳税人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自行申报纳税人缴纳税款时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以及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均是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具有同等的证明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取得的途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代扣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可以要求代扣代缴义务人为自己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
  自行申报纳税人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现金税款时,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
  自行申报纳税人持由税务机关或本人自行填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税款,银行将加盖有银行收讫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第一联退给纳税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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