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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②按规定户口报在大、中专学校的学生和住在本市工作单位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测人员;

  ③未成年子女因入托、入学等原因,常住户口不在其父母或监护人处的;

  ④夫妻一方居住在拆迁范围内,另一方居住在拆迁范围外,且他处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属非租赁型保障住房承租户的。

  (二)私有房屋所有权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他处没有正式住房的,所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低于以上一年度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最低价购买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所需总价款的,由拆迁人补足至该总价款。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拆迁人补足总价款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结算差价。

  上一年度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最低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定期提供。

  被拆迁人有房屋共有人的,在核算拆迁补偿款时,合并计算补偿款总额;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房屋的,在核算拆迁补偿款时,合并计算补偿款总额。

  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另有正式住房:

  l.本人或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的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

  2.本人或其配偶已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其它拆迁区域按本部分第(一)款规定得到拆迁补偿的。

  十、关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估价时点问题

  在拆迁许可证(不含延期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将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情况书面告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对补偿方式进行选择。若被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不含延期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选择产权调换的,应书面向拆迁人提出,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估价时点为拆迁许可证(不含延期证)颁发之日;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含延期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后提出产权调换要求的,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估价时点为拆迁人收到书面要求之日。

  在拆迁行政裁决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估价时点为拆迁人收到书面要求之日;根据裁决规定应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估价时点为裁决书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选择期限届满之日。

  十一、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项目必须加快推进拆迁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拆迁,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不配合拆迁工作、拒绝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经协商仍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法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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