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关于房屋装修的拆迁补偿
被拆迁人应协助估价机构对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实地查勘。估价机构应当根据实地查勘结果依法出具分户评估报告并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被拆迁人拒绝估价人员入户实地查勘,或者被拆迁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装修标准出具分户评估报告并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被拆迁人认为其房屋实际装修标准高于分户评估报告设定的装修标准的,应在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拆迁人提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就高于分户评估报告设定的装修标准的补偿进行协商。协商不成,被拆迁人在拆迁行政裁决受理前愿意配合估价机构入户实地查勘的,由原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对超出设定的装修标准的部分另行出具评估报告并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被拆迁人在拆迁行政裁决受理前不愿意配合估价机构入户实地查勘的,原分户评估报告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九、关于特困户的补偿安置
(一)被拆迁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他处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属于五保户、孤老、孤儿、孤残者,或正享受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被拆迁人在拆迁行政裁决作出前提供相关证明的,原则上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房屋面积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安置:
l.安置标准:l-2人户45平方米,3人户60平方米,4-5人户70平方米,6-7人户80平方米;8人户以上100平方米。
2.差价结算方法:
(1)安置房分户评估总价超过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
超过部分免收50%,其余50%差价款由被拆迁人支付给拆迁人。
(2)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超过安置房分户评估总价的,超过部分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
3.应安置人数的确定,以拆迁公告公布之日前在拆迁范围内的常住户口计算。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常住户口人员,不计入应安置人数:
①他处另有产权住房的;
②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拆迁范围内其亲属处的;
③房屋承租人。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非常住户口人员,可计入应安置人数:
①原有常住户口;已应征入伍的现役军人(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