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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1.按拆迁当事人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土地、规划、建设手续或相关年份的地籍(形)图或航拍图等确认。

  2.通过本款第1点无法确定建造年份的,由拆迁人申请被拆迁房屋所在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国土部门确认。

  (六)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1.根据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认可的丈量结果确认。

  2.根据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确认。

  3.拆迁当事人委托测绘的,应在测绘前5日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被拆迁人应当配合测绘人员入户测绘。被拆迁人或其成年家属拒绝给予入户测绘的,测绘单位对拒绝入户测绘的情况进行说明,并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派员见证。造成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无法认定的责任由被拆迁人承担。

  六、关于改变用途房屋的补偿

  (一)2004年1月1日前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该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房屋评估价格的70%给予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60%给予补偿。

  属划拨土地的,须按规定扣除土地使用权收益或相当于土地使用权收益的价款。

  (二)2004年1月1日后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依照《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补偿。

  (三)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由被拆迁人提供工商、税务部门的有关资料及其它能证明改变用途时间的资料确定。被拆迁人拒不提供相关资料造成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无法确认的,相关责任由被拆迁人承担。

  七、关于改变结构的房屋补偿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住宅房屋,按变更后的房屋结构给予补偿;2004年1月1日前未经批准改变结构的,按原结构给予补偿后,再按结构变更后的房屋分类评估价格与原房屋分类评估价格之间的差价的50%增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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