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和生活补助的支付
1.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办公、工业用房拆迁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铺面、旅馆和其他用房拆迁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支付给承租人。
3.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从拆迁人将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被拆迁人之日起,拆迁人按过渡期最末月的标准再支付给被拆迁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4.职工因企业拆迁造成停产停业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停工待岗的,除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补偿外,由所在企业从所得的停产停业补偿费中按该职工停工前一个月的劳动报酬(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其一个月的生活补助。
5.住宅房屋搬迁费、误工费均按两次支付。因拆迁人责任造成两次以上搬迁的,由拆迁人按实际搬迁次数支付。
(二)房屋拆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的标准按附件1的标准执行。
四、关于住宅房屋最低补偿单价问题
具有合法产权的被拆迁住宅房屋,评估单价低于南宁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的,拆迁人应按最低补偿单价补偿被拆迁人。南宁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详见附件2。
五、关于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补偿
(一)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均未取得的房屋,不予补偿。
(二)2004年8月15日前建成的房改房、集资房、单位房和四层以下(含第四层)的私人自建房,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的,按该拆迁项目房屋分类评估价格的70%给予补偿;2004年8月15日后建设的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予补偿。
(三)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齐全,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该拆迁项目房屋分类评估价格的95%补偿。
(四)原邕宁县管辖范围内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五)房屋建造年份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