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府发〔20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已经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妥善解决遗留问题,进一步推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房屋搬迁奖励
(一)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房屋拆迁分户评估价进行协商。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拆迁,在下列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将房屋交给拆迁人的,拆迁人给予搬迁奖励(奖励以户为单位,私有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房屋共有权证合并计为一户;直管公房和单位房屋承租户按租赁凭证计):
1.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奖励一万元;
2.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第十六日至第三十日内,奖励六千元。
3.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第三十一日至第六十日内,奖励三千元。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二)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五部分第(二)、(三)款规定情形的,搬迁奖励按前款执行。
二、关于拆迁货币补偿及申购政府保障性住房问题
(一)城市房屋拆迁应按照房屋拆迁分户评估价进行补偿。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被拆迁直管公房的承租人,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购经济适用房或申请廉租住房。符合条件购买拆迁安置小区房屋的,按相关规定申购。
(三)被拆迁人在拆迁行政裁决作出前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购买拆迁安置小区房屋资格的,拆迁人可在拆迁分户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上浮10%给予货币补偿。
三、关于拆迁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和生活补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