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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七)社会发展科

  提出全市社会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全市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卫生、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档案、民政、旅游(含涉外宾馆)等方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相关政策;提出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及解决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对策建议;组织编制社会事业重点专项规划;负责社会事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和协调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使用国家、自治区和市本级预算内资金社会事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实施监督;负责办理社会事业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审核上报。

  (十八)经济贸易科

  提出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对策建议;编制市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年度进出口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的进出口计划;负责粮食、食糖、棉花、食油、食盐、化肥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市级储备计划编制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市级储备商品的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组织编制流通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负责提出流通业、现代物流业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经贸物流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协调重大项目建设中的突出问题。

  (十九)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提出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建议;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督查落实南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担南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十)价格综合科

  负责物价工作方面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信访、保密、财务、资产、安全以及有关行政事务管理;负责物价工作方面综合性重大材料、重要报告起草;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价格调控方案;负责价格法规及承办有关价格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研究南宁市价格改革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负责价格宣传、统计、信息和政务公开等工作;协调价格监督检查和价格违法行为查处、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证和行业价格自律等工作。

  (二十一)商品价格管理科

  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颁布的工农业商品、公用事业和房地产等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订价格改革、调整的中短期方案;研究提出全市工农业商品、公用事业和房地产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办法,依法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工农业商品、公用事业和房地产等价格,协调处理市内重大价格争议问题;提出重要物资储备的管理费用标准、价格补贴方案和出库价格建议;负责指导全市工农业商品、公用事业和房地产价格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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