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及早编制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在本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核查和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区级国土、建设、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务必于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本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编制并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同时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同时,方案要符合本地区的实际,明确有关部门管辖范围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责任,突出发挥指导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作用。对有威胁人员100人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还应对单独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落实具体有效应急措施。各区要加强对地质灾害信息报送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和人员,特别是本区聘请的镇、村地质灾害巡查员,及时准确向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地质灾害隐患和灾情信息,一旦出现迟报、瞒报、谎报、漏报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建设。
各区要按照粤府【2010】164号文的要求,深入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抓紧完善专群结合的监测预警体系。进一步加快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有组织、有经费、有规划、有预案、有制度、有宣传、有预报、有监测、有手段、有警示)建设。根据新情况,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预报,义务巡逻队,通过发放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以及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全面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按照《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珠海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汛期值班,险情巡查和灾情速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警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四、确保实现年度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工程目标。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年度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工作,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及《2011年珠海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书》的要求,积极筹措资金设立地质灾害工程治理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确保实现2011年搬迁治理地质隐患点数量达到2010年年末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的20%以上的年度治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