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建设经营企业资格入围竞争性谈判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1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建设经营企业资格入围竞争性谈判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南宁市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建设经营企业资格入围竞争性谈判实施方案
为积极引导综合实力雄厚的燃气经营单位参与我市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的投资建设经营,确保我市CNG汽车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压缩天然气汽车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0〕11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谈判原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择优的原则,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有资格进入我市开展CNG加气站建设经营活动燃气企业。
二、谈判内容
通过开展竞争性谈判工作,选定3家综合实力较雄厚的燃气经营单位,并授予这3家燃气经营单位在我市开展加气站建设经营活动的资格。凭此资格,在符合《南宁市加油(加气)行业发展规划》(2009-2020)的条件下,上述企业可在我市参与以下加气站的建设经营活动:
(一)参与我市加气站建设用地“招拍挂”的土地出让活动,取得加气站的建设用地并开展加气站的建设经营活动。
(二)在取得规划为油气合建站的加油站建设经营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开展油气合建站中加气站的建设经营活动。
(三)在自行租赁的符合加气站建设条件的土地上,开展加气站的建设经营活动。
企业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加气站建设项目,原则上应自取得加气站建设用地手续后2年内完成加气站的建设任务,经验收合格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投入运营。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加气站经营权期限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相同为50年;以租赁和合作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加气站经营权期限原则上为20年。加气站经营权期限期满后由业主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经营,逾期不建的,原取得的加气站建设审批手续失效,土地部门可收回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土地,重新进行土地交易;以租赁和合作方式取得的加气站建设项目需重新办理项目的审批手续。对于同一座加气站,不能由同一家企业先后两次取得项目的建设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