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1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10〕3号),设立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局。
(三)将市卫生局食品卫生许可(按照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下改称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改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三)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有关审核报批工作。
(四)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五)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核发产品注册证书;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