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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含政府性基金)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本级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管理财政票据。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外汇管理。

  (七)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负责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及收益收支管理,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八)负责管理和监督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参与拟订市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防范财政风险;管理本级政府的国内外债务;管理本市利用外国政府、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日本协力银行等其他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和基金,负责组织相关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

  (十一)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协调、指导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企业改制上市,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和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试点建设;负责牵头组织对地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进行审核,对地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投融资工作;承担与驻邕各类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统筹协调和落实市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

  (十三)组织实施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负责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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